买车人拒还车贷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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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案情:2006年7月4日,某汽车销售公司与王某签订购车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王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汽车一辆,价款30万元;王某首付20万元,余款10万元连同利息,王某按每月1300元支付。”双方还对合同其他事宜作了约定。2006年7月10日,秋某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随后按月支付了
律师分析: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购车协议,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秋某向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符合担保合同的要求也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适当履行了合同,王某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给付所欠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货款,然而未付,担保人秋某因担保合法有效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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