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与担保物权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6
保证的实质是增加了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的总量----除债务人之外,又加入了保证人(第三人)的财产。但债权人无论是对债务人本人,还是对于保证人享有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并不优先于债务人及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这是由于债权的平等性、非排他性以及非追及性所决定的。所以,任何有充分的财产的债务人、保证人的

保证的实质是增加了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的总量----除债务人之外,又加入了保证人(第三人)的财产。但债权人无论是对债务人本人,还是对于保证人享有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并不优先于债务人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这是由于债权的平等性、非排他性以及非追及性所决定的。所以,任何有充分的财产的债务人保证人的财产也总是一定的,但其债务却随时有增大的可能,其财产又随时有让与的可能,债权人之债权随时有不能或不能完全受清偿的可能。

物权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担保人、债务人、第三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不论担保人是否将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均有优先受偿权,专以供债权的实现。我国法上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的一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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