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的效力及其确定方式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7
保证期间是对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保证期间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是由法律进行规定约束。保证人诉讼期间一般是两年。下面就由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保证期间的效力及其确定方式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证责任受三重时间上的限制。换言之,从时间上看,保证人有三次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

第一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一般保证:债权人未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次:债权人保证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获得抗辩权

第三次:债权人债务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此时,保证人有权援用债务人抗辩权

1、保证期间的作用与效力

(1)作用。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债权。

①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和/或保证人)起诉或申请仲裁;

②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效力。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则保证责任消灭。

2、保证期间的确定

(1)有约定的按约定(可约定3个月,亦可约定1年。随意!)。

须注意,下列两种约定依法确定保证期间,不按约定:

①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无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须注意: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

3、保证期间的性质

①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②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③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④保证期间约束的权利为债权请求权,而非形成权。

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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