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定金罚则应当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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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只规定了“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但无其他限制性规定,似乎只要有违约存在,就适用定金罚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2条和第122条解释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可见,定金罚则对违约行为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并非一有违约就适用。①一般只适用于过错违约。②违约达到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适用。虽违约但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不适用定金罚则。③部分违约的,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④因第三人过错导致违约的,适用定金罚则,但享有追偿权。⑤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特别约定优于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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