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查封买卖合同无效定金罚则适用于过错方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9
案件简述:房屋被法院查封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定金罚则仅适用于主观有过错方。(合同无效、定金)

宋某诉汤某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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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2月4日,宋某和汤某(对方)签订合同,约定宋某购买对方的位于徐汇区上中路某处的房屋,房屋总价59.8万元。宋某先支付定金2万元。

合同签订后,宋某支付给对方2万元定金,后在中介公司查询对方的房屋产权状况时,才发现房屋早已经于2009年1月12日就被徐汇法院查封,预计查封的时效日期是2011年由于对方没有告诉、宋某房屋早已经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宋某购买对方的房屋无法实现,宋某要求返还原告2万元定金,并赔偿1万元,被告不同意。

该案件标的非常小。案件事实部分其实也是非常简单的。

但是法律关系却不是非常简单。选择撤销合同、解除合同、无效合同中的哪一个主张权利就存在问题。如果是以撤销合同,则需要对方存在欺诈,但是对方其实是不知道房屋被查封了,法院没有及时通知。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则存在发送函件通知解除的问题,而且宋某还不知道对方的居住地址,送达不到也是一个问题,还有就是,对方会立即提供反担保解除合同。如果选择无效,则由于合同无效,则无法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经过仔细的衡量和探讨后起诉到法院。对方其实是一个八十多岁的上海老太太,法院组织进行了调解,宋某在充分征询了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对方是一个老年人,而自己是一个年轻人,所以做出了适当的让步,由对方支付3万元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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