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应如何适用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需书面订立且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才能成立,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那么定金罚则应如何适用?接下来由律盾小编为您解答。

定金罚则应如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9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120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121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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