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指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购房者先行向开发商交纳部分款项,待合同履行后,定金*当退回或抵作房款。购房者如不履行合同就无权索回定金。开发商如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在《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当抵作价
商品房买卖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当购房者选中自己满意的楼盘,与开发商达成购买的初步意向后,开发商都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认购书》。《认购书》一般都对所购商品房的位置、面积、价款做出约定,同时还约定购房人应当交纳订金。如果买卖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了:双方未签订正式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因购房者违约造成,则订金不予退还,如因开发商违约,则应双倍返还订金的条款,那么,此时“订金”实际上即属于“
定金”的性质,应当按照“
定金罚则”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
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
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今年6月1日起,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始生效,办法第二十二条对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开发商所收取的
定金或订金的问题作了规定: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条是关于预订款项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开发商所销售的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在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购房者收取
定金或订金属于违法行为,均可以要求退还;如果开发商所销售的商品房符合销售条件,则要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如果购房者向开发商交付订金或其他预订款项,但双方未能就
合同条款协商一致,未能签订正式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退还所收取的预订款项。第二,若购房者与开发商对订金或其他预订款项另有约定,例如:开发商在《认购书》或订金收据上写明购房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订合同或不支付首期房款则不退订金,在这种情况下则适用双方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