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未交付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0
在生活中,大家常会签订定金合同,定金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但不是所有的定金合同都是有效的,只有满足其规定条件的定金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够成立。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定金合同,今天律盾小编就来给大家说一说定金未交付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相关知识整理如下。

一、定金未交付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担保法第90条第2项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合同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从合同,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定金不交付,定金的担保目的则无法实现。同时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定金未实际交付,定金合同就未成立。

二、定金合同的特征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1、从属性。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2、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具体数额应当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因此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定金未交付的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定金合同的特征”的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定金未交付的定金合同是无效的,是不成立的;定金合同的定金是不能够超过其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如果大家该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需要了解,大家可以到律盾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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