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是以交付为条件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1
质押是债务关系中很常见的一种方式,对于质押在法律上也有很多明确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来说需要有详细的了解,那么质押是以交付作为条件吗?很多人都不清楚,对于这个问题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质押是以交付为条件吗

是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相关知识:质押的分类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质押的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质押质权的特性

1、质权的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因此,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质权的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换言之,即使债务人清偿了大部分债务,仅有少部分债务未能清偿,质权人也必须抗未清偿的债权对全部质权标的行使质权。质物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减质权担保的范围。

3、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如《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4、质权的优先受偿性。质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在实际中经常发生得情况。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质押是以交付为条件,这点在债务关系中占据了很重要的一点,对于质押的一些相关知识,大家也需要了解清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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