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利息是否可以质押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5-28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人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质押担保的标的包括财产权利和动产,那么存单利息可不可以质押?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存单利息是否可以质押

取款单是可以用于质押的财产权利,而存款单利息能不能抵押,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经债权人同意的,一般可以用于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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