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06
如果自己把房子给另外一方的的话那么自己就可以签订质权合同,那么这个质权合同中应当具备哪些条款才是属于的合法的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质权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

设定动产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如果当事人采用口头方式订立质押合同,该质押的设定是无效的。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但不能简单宣告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产质权中的交付要求

动产质权的设定不仅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还必须要移转动产的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3、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4、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质权合同中必须要满足这个是属于担保的范围而且已经约定了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还有质押财产的相关数量质量和状况,如果双方是口头签订的话,那么这个质押设定是无效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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