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延期回购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权利质押是保证的重要方式同,而进行权利质押时,所质押的权利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权利质押是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而股权是可以质押的权利之一,那么股权质押延期回购程序是怎样的?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股权质押延期回购程序是怎样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物权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股票质押延期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质押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判断某公司的股权时候可以质押时,必须首先确定该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例如,如下情形中的股权因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可作为质押的标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应当按照《公司法》第72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压就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之所以要履行上述内部决策程序,是因为《担保法》第78条明确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三)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担保法》第78条第l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书面股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移交的时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股权出质分为股票出质和股份出质两种。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应当将股份出质的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我国《物权法》对上述《担保法》规定的出质登记进行了修正,《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如果本案发生在《物权法》颁布生效后,则应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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