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会将自己的财产交由他人管理的,例如自己的资金、持有的股权等。而担保法规定,财产权利是可以质押的,那么管理人是否可不可以将股权质押?下面由律盾小编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管理人是否可以将股权质押(《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管理人员并不是股权的所有人,所以股权管理人员是不能将股权质押的。只有股权的所有人才有权将股权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质押股权价值减少会有何种影响
股权的价值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极易受公司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这是由股权的性质决定的。如果股权价值明显减少则会损害质权人的权益。
股权价值明显减少造成质权人损失主要包括两方面:
①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威胁
由于质权实现有赖于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时的价位,如果股权价值在质押期间明显下跌,届时如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不具有偿还能力,而质押股权又因价值减少而不足以清偿债权,那么,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将直接受到威胁。
②无法及时要求股东履行补救义务
质权人可能对股权价值减少不知情,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履行补救义务。即使股权价值波动,由于质权人未能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管理,难以第一时间获得目标公司的内外部信息以及股权价值减少的消息,因此,也就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提供补充担保或者提前清偿的补救义务。
因此,作为质权人,在取得股权质权后,其应当首要防范的就是质押股权的价值减少,当然,股权价值减少的范围应该广义化,既包括实际减少,也包括出质股东或者目标公司的行为导致股权价值可能减少或者损害质权人的权益。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该问题整理的内容,管理人员并不是股权的所有人,所以股权管理人员是不能将股权质押的。只有股权的所有人才有权将股权质押。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律盾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