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灭失质权人担责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0-14
质押是出质人向质权人转移某项财产的占有,以此来作为一种履约的担保。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最常见的质押就是当事人与当铺进行的交易,那么在质押的时候,若质押物灭失了,质权人应该承担责任吗?下面就由律盾小编来为您进行解答。

一、质押物灭失质权人承担责任吗(《担保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12.31)(《物权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12.31)

依据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质押物的灭失,如果是由于质权人保管不善有相应过错而导致的,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质押物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事由灭失,质权人对此无过错的,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九条 【质物的保管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二、质权人如何实现质权

1、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

2、 质权人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 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以上就是律盾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依据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当质权人违反了妥善保管义务,对质押物的灭失具有过错时,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读者们在出质后应当持续关注质物情况,通过要求提存、要求提前清偿的方式保证出质物的安全。如果读者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欢迎在律盾上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服务热线: 400-966-1823 | 邮箱:service@lawdun.com
湖北钉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9-2025    鄂ICP备2001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