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的车辆质权人可以转让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0-13
车辆是属于可以移动的财产,所以车辆所有权人可以出质车辆为债务担保的,出质车辆时,出质人要将车辆交由质权人保管,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质押的车辆质权人有没有权转让?律盾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质押的车辆质权人可以转让吗(《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质权人对质押的车辆没有转让的权利,反而要对质押的车辆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二、哪些动产可以用来抵押

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担保法》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没什么了。也就是说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 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 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 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 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 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车辆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的,不得转让出质的车辆。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对出质车辆还要承担妥善保管的责任,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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