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不足以清偿财产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0-10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质人是可以其出质的标的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但是,到了需要清偿的时候,如果出现质押物不足以清偿财产该怎么办?下面就由律盾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质押物不足以清偿财产怎么办(《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出质人以其出质的标的对债务承担责任,质押的标的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承担剩余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权利质押的有效条件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到了需要清偿的时候,如果出现质押物不足以清偿财产的情况,出质人以其出质的标的对债务承担责任,质押的标的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承担剩余的债务。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律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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