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也是属于现代社会民法当中抵押的一种类型,股权质押可以很好的解决股权所有人解决资金或者是相关的商业活动上的难题。股权也可以用于出质为债务担保的。那么借新还旧是否重新需要办理股权质押?来看看律盾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吧。
一,借新还旧是否重新需要办理股权质押(《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协议借新贷还旧贷,将不可逆的发生“旧贷”(主债权)清偿的法律效果,原抵押权也一并消灭;“新贷”所对应的抵押权应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需要重新办理股权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相关规定是什么意思
“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
司法实践中,“借新还旧”中抵押的衔接,通常同时向抵押登记机关递交注销手续和新设手续,以避免原抵押登记解除后抵押人拒绝配合办理重新抵押登记或者原抵押登记解除后抵押物被第三方债权人查封的情形出现。此时,银行基于“新贷”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应当视为自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旧贷”对应的抵押权消灭后,如果银行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即使银行与抵押人约定将原未注销登记的抵押权继续为新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也不能发生抵押权重新设立的法律效果,“新贷”将陷入脱保的境地。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三条 【质权的保护】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 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看完这篇文章想必大家就清楚了,对于“新贷”所对应的抵押权应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需要重新办理股权质押的。如果后面遇到这样的问题,就不用担心啦,可以参考文章的内容处理。还有其他问题,欢迎上律盾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