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2
质押合同也就是签订的有关抵押事项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来说是有相应的抵押物的,合同债权人也可以获得留置权。那么,股份质押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呢?下面就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份质押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股份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依法可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设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它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股份质押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单务无偿性。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并不相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股份质押合同的权利主体是主债权人。出质人在股份质押合同中只负有出质义务,而不享有任何相对应的权利;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对出质人不负任何相对应的义务。出质人既使代为履行主债务获得追偿权,也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二)补充性。出质人对主债务的履行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主债务不履行。若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或者主债务人已经开始履行时,质权人无权变卖、转让出质人的股份实现自己的债权。

(三)从属性。股份质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随主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而消灭。

(四)优先受偿性。债权人在其债权上设定质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和财产利益的安全。因这种对债权保障的设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优先于未质押的受清偿。

(五)记名性。订立股份质押合同必须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花名册,自记载之日起生效。这是股份质押合同区别于其他权利质押合同的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以上就是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公司股份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单务无偿性,补充性,从属性,优先受偿性以及记名性这几种,在发生相应的质押行为的时候就应当签订。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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