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1
保证是一种担保方式,可以用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得到顺利的实现。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话,债权人是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的。那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是怎样的?下面,律盾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保证的方式,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保证的方式,从而更好地明确保证人责任承担方式。因为不同地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地责任不相同。保证地方式有两种:

(1)一般保证。这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这是指保证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保证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订立的,由保证人承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因此,作为担保法律关系,实际上包括了主合同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由债权人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和债权人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构成。

一、讼时效的中断问题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后果是不同的。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由于担保法第17条规定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债权人一旦通过上述方式主张权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此时,根据担保法25的规定,保证期间的作用已经消灭,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起作用。如果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或者仲裁后,债权人保证人诉讼时效很可能超过,对债权人未免不公平。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应中断。而在连带保证责任时,情况则有所不同。

根据担保法第18条的规定,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此时,与一般保证责任相比,连带保证责任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旦债权人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保证期间归于消灭;二是诉讼时效开始发挥作用,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因,往往是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即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如债务人起诉、提出要求、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产生。

因而,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应当根据债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权利,其是否真正行使权利而有所不同。而诉讼中止,则是因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客观原因而产生,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因此,无论对于主债务还是保证债务均应一律对待,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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