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6
在看电视剧时,不管是民国时期甚至古些时候,我们总能看见当铺的身影。不难想到典当这项活动在中国由来已久。其实现在这样的行为还有,只是很少出现在我们的视野里。而我们绝大多数只知道有这个情况,并不其中的权利义务。今天,律盾小编将为您介绍其中典权人的权利。

一、典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典物;在法律上处分典物,即转典、典权转让和出租典物;

2.在出典人出卖典物时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重建或修缮典物;

3.为典物支付有益费用的,在出典人回赎时,在现存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出典人偿还。

二、典权人的义务

1.保管典物;

2.分担典权存续期间典物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灭失的风险;

3.在出典人回赎时,尽可能恢复典物的原状,返还给出典人。

三、相关历史沿革

关于典权,王*明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339条规定:“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早在汉晋时期就出现典质,后来又陆续出现典当,典质,典卖并行。大概在南北朝时期初步形成了典权的雏形,典权制度从“当”制度中汲取了不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宋元明时期是典权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典制首次被载入法典并得以向广大地区推行。典权之所以兴起,“仍因中国传统认为变卖祖产,尤其是不动产,仍败家之举,足使祖宗蒙羞,为众人所不齿,故绝不轻易从事,然又不能不有解决之计,于是有折衷办法出现,即将财产出典于人,以获得相当于卖价之金额,在日后有可以原价赎回。如此,不仅获得资金以应急需,又不落得变卖祖产之讥。”

清朝至民国,典权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乾隆年间在户部则例中规定:“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30年内,契内无绝卖字样,即以绝产论概不许找赎。”这对典期的最高年限加以硬性的规定。因为此前的典权的期限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不加以任何的限制,约定的典期届满后,若出典人不予以回赎,则典权永远存在,不论经过多少年,只要出典人主张收回典物,典权人都得同意,这经常引发纠纷。

典权人简单点说就是当铺里最终接受所当物品收益的人,并具有使用权。但必须要一次性向出典人给予物品的协商价格,或者两者相商。必须要注意的是,在未出租转让典当品的情况下,出典人典期满了可原价赎回及缴纳其他费用,一定要看好合同注意条款。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继续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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