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占与拾得遗失物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5
在道路上,我们会发现很多遗失物的认领广告,那么我们也知道遗失物与先占在法律上的概念也是不同的,那么接下来就跟着律盾小编对于先占与拾得遗失物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内容进行具体的介绍,大家也可以对这方面进行仔细的了解。

先占的概念

按照通说,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即取得该动产之所有权。由此可见,先占由以下要件构成:

1、先占的客体是无主物

这是构成先占的前提条件。所谓无主物,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若一物已经属于他人所有,则不可能再为另一人所有。

先占之物是无主物,这是先占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的根本区别。遗失物、埋藏物等是有主物,只是暂时脱离了所有人或对其有占有权的人的支配,因此不能由拾得人、发现人凭借发现行为和拾得行为自动取得所有权。

当一物难以判明为无主物或遗失物、埋藏物时,为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应推定为遗失物和埋藏物,按民法中相应的制度去处理。

2、有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的事实

这是构成先占的事实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先占行为。占有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需要行为人有行为能力,所以未成年人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也可成立先占。占有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完成,在此情况下,发出指示的人为先占人。

依据民法原理,先占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例如通过欺诈、胁迫或暴力手段取得无主物的行为是无效的。

3、占有物为动产

古罗马法对无主物采取先占自由主义,对无主物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一律允许先占人取得所有权。但日耳曼法规定,不动产只有国家有先占权,法律允许先占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现代国家多采用日耳曼法,对不动产不允许由个人先占取得,而是由国家享有先占权。

4、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

这是构成先占的主观要件。占有人对无主物进行占有时,有将该物完全归属于自己支配,排除他人所有的意图。依据民法原理,对动产的占有均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由提出相反主张的人负举证责任。

遗失物与无主物的区别是什么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不过,除所有人以外,因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合法占有的物,也为遗失物。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编辑

我国《物权法》在《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则稍作改进,于第109~11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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