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优先权产生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无物权是对物品锁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利,下面,而对于物权来说,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存在物权优先权的情况的。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就由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权优先权具体有哪些表现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然,法律和司法实践也赋予某些债的关系具有优先效力。如已出租的私有房屋由出租人出卖时,承租人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但这种优先效力不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所以不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如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以后三人协商同意将房屋出卖,在出卖给何人时发生了争议。甲、乙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根据其物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房屋应出卖于丙。

2. 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例如为担保同一债权而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根据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效力根据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而确定,这是一般原则。在不同种类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因为限制物权本来就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物上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效力要优先于所有权。再如,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以上就是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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