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交付方式有哪几种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3
不动产是经常出现在大-众视野中的一个名词,包括对房屋,土地的占有权等,都属于不动产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针对不动产出现的各种问题也时常活跃在各类报道中。相关法律条目众多,而大-众相关意识淡薄,是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下面就让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不动产的交付方式有哪几种

一、习惯交付

该观点认为,对于房屋的交付,可以领取钥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签字为表现形式;对于土地的交付,可以实地踏勘土地,验收用地图红线坐标各拐点,核定土地面积无疑后签字确认或者在土地登记时经四邻指界无异后,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为表现形式。

二、转移占有交付

该观点认为,对于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交付使用。其依据为:《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与他人,受让人因此而取得占有。占有人转移占有,自受让人取得事实上物的管领力时完成。转移占有具有如下特征:1、必须有让与占有的意思表示;2、必须将占有物交付给受让人。因此,转移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的占有,但因没有进行登记而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三、法定登记交付

该观点认为,依据《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的规定,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必须经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之所以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效力。如果没有公示制度,则不利于物权交易的安全,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导致财产交易秩序的混乱。

通过上文的阅读,相信大家已经了解到不动产作为个人一项重要的占有财产,对此的相关占有和处置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因此,熟悉相关法律是依法处置财产的第一步。关于不动产的交付方式也有不同的规定,区别对待相关法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和交付,保证物权交易的安全性,避免财产交易秩序的混乱,才是正确的做法。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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