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算什么性质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在我国房屋的类型是比较多的,如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福利房等,只有合法的房屋才受法律的保护,有些房屋是没有产权证明或者产权不完整的,那么集资房属于什么性质的房屋?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集资房算什么性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是属于保障性的住房,按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处理。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包括哪些条件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5)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实施中,应当注意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是属于保障性的住房,按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处理。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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