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违约应承担多少违约金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2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房主周女士作为甲方与买主及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鼓楼区的一套房屋以370万的价格出售给乙方。并约定乙方先支付定金10万元,首付款为110万元(含定金10万元在内),第二期房款255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具体以银行放款日为准。并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如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毁约的,应承担违约金2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先支付了10万元定金,10月19日又支付70万元购房款用于周女士还清原银行贷款,办理房产解押手续。

在买主支付80万元购房款后,周女士即表示反悔,要求至少加价10万元,理由是房价一直在涨,若仍按合同价卖房自己就亏大了。因买主不同意加价,周女士决定单方违约,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及判决】

买方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起诉的同时,还申请法院查封了周女士名下的那套涉案房产。

案件审理期间,因卖方拒绝配合贷款,买方向法院表示可以全款支付房款。经审理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原告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

被告在原告付款后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在权属登记变更后五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买主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对这样的判决,杨律师表示赞!本案法院不但判决要继续履行合同把房产过户给买方,而且考虑到因被告恶意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维权成本的增加,及不能按原约定贷款而改为全款支付所增加的负担,判决被告要承担20万元违约金。这项内容充分才是对不诚信的毁约者的真正制裁!

卖方因房产涨价而毁约,最终的结果是要按原来的合同履行将房子过户给买方,而且还要额外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可以算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这样的判决给毁约者敲响了警钟!如果不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而是“偷鸡不成就算了”,毁约者得不到足够的惩戒、不付出足够的代价,就会不断的涌现出更多的人违约!

如果类似案件中,每一个不诚信的违约者都付出足够的代价,让大家都知道违约得不到好处,只能吃大亏,让所有后来者能引以为戒,相信敢于违约的人就没那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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