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合同未定过户日期算违约行为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6-17
对于安置房的买卖是很常见的情况,买卖双方需要签订相应的买卖合同,但是我们会发现在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过户的日期,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一种违约呢?这是大家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安置房买卖合同未定过户日期算违约行为吗

不算违约。

正常情况下,上家预约还贷的时间和下家放贷的时间是根本凑不到一起去的,上家必须要还清贷款拿到抵押证明去交易中心注销抵押之后,才能去过户,而下家的银行贷款是肯定要到过户之后才放款。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就要对这个问题做好相关的了解,在实际中买卖双方在一定的期限上不能对上也是很正常的事,所以这不能算是一种违约。如果规定了时间没有办理过户的才能算是违约。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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