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4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开发的时候,首先必须要拿到房地产开发的条件才可以进行,否则其行为是不具有合法的效力的,就会一定的情况下存在不正当的经营行为。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有哪些?下面就让律盾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是什么

公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指出,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

一是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是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是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是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是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是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是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是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是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书面警示;

2、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3、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4、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5、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同时,《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属于房地产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要抓紧处理;对属于相关部门主管的,要抓紧移交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要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等措施。

住建部在会上还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持之以恒、毫不松懈地抓下去。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始终保持高压严查态势。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照《通知》自查不规范行为,加强自律,依法依规经营,诚信守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是什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更多是由于其开发行为不具有合法的权利所导致的,如果不具有合法权力,其种种经营行为都是不正当的。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律盾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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