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未尽审查义务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该怎样维权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0-13
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行政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要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是否真实和符合规定,那么行政机关未尽审查义务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该如何维权?律盾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行政机关未尽审查义务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该怎样维权

行政机关未尽审查义务,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下,受害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更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过小编的分析,行政机关对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未尽审查的义务,造成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受害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如果造成损失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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