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套取房贷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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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为了个人不同的目的,共同策划房屋买卖以套取银行房贷,在还贷上出问题后,买房人以已取得产证要求出售人搬出,出售人以房屋买卖是假买卖而拒搬,为此双方对簿公堂。上述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对此,律盾小编特别为您整理出了这一问题的对应结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买卖房屋套取房贷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
假借房屋买卖以骗取银行贷款为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情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无效情形包含当事人存在虚伪意思表示和当事人的真实目的非法为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首先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并没有达成房屋交易的合意,签订合同的目的也只是为了所掩饰其他非法目的。如果在实际案例中,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的真实目的显然不是进行房屋买卖,而是骗取银行的低息商业住房贷款,此真实目的系利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该合法形式,规避国家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国家金融监管秩序是一种维护金融主体和相关主体利益、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化规范体系,其中包括了国家有关商业贷款条件要求的规定、国家关于住房贷款主体要求的规定等。
当能够证明该房屋买卖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向银行套取贷款,这一双方共同策划的行为便扰乱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即使双方有明确的书面协议,说明当初的房屋买卖是假的,也不能完全保证卖房人的自身权利。在通常情况下,套贷者往往会选择自己的亲属、朋友来签订假的买卖合同,以为这样不会出什么问题。然而,假意出卖人很可能因假意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事态发生变化,如有些买受人会经不起巨额利益的诱惑,试图“假戏真做”,到期拒不返还房屋;有些买受人会向他人出售或再次抵押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子已经被过户,且对方支付了全部房款,最初的“卖房人”很可能无法再要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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