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定为抽逃出资罪的有哪些情形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5-29
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所以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的财产承担的,但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有抽逃出资行为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那么不认定为抽逃出资罪有什么情形?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不认定为抽逃出资罪的有哪些情形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抽逃出资罪是有一定构成要件的,如果不符合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就不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罪的情形。

抽逃出资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第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则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抽逃出资罪是有一定构成要件的,如果不符合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就不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罪的情形。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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