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1
关于商事仲裁的性质国内外学者主要提出了以下四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契约说、司法权说、司法契约混合说和自治说。但作者认为**托夫对国际商事仲裁性质的分析在简练明晰上更胜一筹:“从理论上看,仲裁包括两方面的因素:合同因素与司法因素。合同因素明确的表现在各国普遍接受的各项原则中,如仲裁必须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

与商事仲裁机构性质的情况相同,商事仲裁的性质在我国仲裁实践的实然层面上也存在扭曲和疏离,突出表现在:以“中国特色”为借口的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和行政干预,中国绝大多数仲裁机构还处于官办或者半官半民的状态;法院对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监督采取比较苛刻的标准和怀疑的态度,损害了商事仲裁的民间性和灵活性;法院对国内裁决、涉外裁决和外国裁决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尺度,等等。对这些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需要以现代仲裁理念的生根发芽、深入人心为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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