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与否的管辖权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1
《仲裁法》第20条规定了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权,“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决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据该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当都可以作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但在确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作为一种随现代商人的缘起而诞生的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倡导争议解决的对话性、解决程序的高效性等方面都彰显着其独特的价值与功能。现代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促就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演进,如果说原始社会的私力救济还只是人类在野蛮状态下的一种无奈的选择,那么,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则是人类对自身理性信赖的回归。它是继诉讼机制之后的一种新的争议解决方式,其存在的价值在于为人类提供了新的非权力救济的制度模式,促进了文明的多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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