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反倾销案案例分析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4
案件名称: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反倾销案

案件档案:

立案日期:2000年11月9日《官方公报》号:C320,09.11.2000,p.3

涉案产品范围:原产于中国的钼铁合金。该产品是铁合金的一种,其中钼的含量在45%到80%之间,余下的部分是铁和少量的杂质。

调查期间:1999年10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

中国应诉企业:

—共11家,10家要求给予市场经济地位

临时反倾销措施裁决:2001年8月8日《官方公报号》:L214,08.08.2001,p.3

终裁日期:2002年2月6日

终裁结果:全中国范围内企业征22.50%反倾销税;《官方公报号》:L35,06.02.2002,p.1;

案件目前状况:正在征税

日落复审日期:2007年2月7日

案件分析:

【导读】

2001年8月8日,欧委会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钼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根据各应诉企业的不同情况,欧委会分别对中国企业裁定了3.6%至26.3%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在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里,欧委会只给予了10家应诉企业中的一家-NanjingMetalinkInternationalCo.Ltd,Nanjing-市场经济地位,给予了其中三家单独税率。但在终裁中,欧委会撤销了上面的裁定,最终只给予了所有中国企业同样的反倾销税率22.5%.

【本案分析】

1.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问题

(1)临时反倾销措施裁决中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的给予

在临时反倾销措施裁决中,欧委会决定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只有一家企业,因为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等各个方面都符合《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2(7)(A)条中设置的五个方面的要求。(参见85期《WTO与国际经贸观察》中的详细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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