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31
原告:**华联粮油贸易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7年10月27日,**公司与**迪高谷物有限公司(DECOMS.A)签订买卖合同,向后者购买12,000吨(可增减10%,由卖方选择)散装黄豆-粕,约定货物价格为中国蛇口或赤湾港CFRFO(成本加运费,不负责卸货

原告:**华联粮油贸易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7年10月27日,**公司与**迪高谷物有限公司(DECOMS.A)签订买卖合同,向后者购买12,000吨(可增减10%,由卖方选择)散装黄豆-粕,约定货物价格为中国蛇口或赤湾港CFRFO(成本加运费,不负责卸货)每吨280.6美元,加开立信用证期间的利息后,每吨286.6美元;装运期限为1997年11月6日至12月6日。豆-粕的蛋白质含量以45%为基准;含水量最多12%。之后,**公司按发票单价每吨286.6美元计付了货款。

1997年11月25日,**公司为上述进口豆-粕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单,该保险单正面记载:运输工具为“仁达思”轮(M.V.“RAMDAS”);起运日期为199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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