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海损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5
共同海损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早在公元前,《罗得海法》(TheRhodianLaw)已有记载:商人之间分摊抛弃货物的损失。公元6世纪,东*马皇帝查士丁尼安下令编纂的《法学家学说汇编》中也曾对此有专章规定。公元12世纪《奥利隆惯例集》也规定了共同海损制度:被抛弃的货物应由大家分摊,当船上的某种货物被抛弃时,即使船员饮水用的

在1684年《路易十四法典》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类似今天的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1721年《鹿特丹法典》中确立了共同海损的准确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亦专有共同海损一章。

在国际社会,《约克·安特卫普规则》(TheYorkAntwerp)是国际社会为统一各国海损制度而努力的成果。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服务热线: 400-966-1823 | 邮箱:service@lawdun.com
湖北钉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9-2025    鄂ICP备2001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