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轮共同海损案例分析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6
【案例概述】 1983年6月9日,前中国**保险公司作为货物保险人曾派代表赴希腊比雷埃夫斯港调查“ASIA”轮共同海损案。 中国**保险总公司承保中国**进出口总公司通过美国AMA出口商进口的尿素5250吨,价值96.6万美元。该批货物由巴拿马籍货轮“ASIA”号(以下简称“A”轮)于1983年1月31日从前苏联一装港运往福州。据船

【案例概述】

1983年6月9日,前中国**保险公司作为货物保险人曾派代表赴希腊比雷埃夫斯港调查“ASIA”轮共同海损案。

中国**保险总公司承保中国**进出口总公司通过美国AMA出口商进口的尿素5250吨,价值96.6万美元。该批货物由巴拿马籍货轮“ASIA”号(以下简称“A”轮)于1983年1月31日从前苏联一装港运往福州。据船东报告,当该轮路经DARD-AMEUA海峡时,船舶的螺旋浆被水下不明物体碰损,主机发生故障。3天后,于1983年2月15日抵达希腊比雷运行夫斯港锚地,船东放弃航程并宣布了共同海损。由于修船费用超过船值,船东又宣布了推定全损并在伦敦委托了共同海损理算人,同时要求货方船东提供12万美元的现金共损担保或银行担保函。

在此案中我方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对船东不能采取强硬的法律措施。一是因为没有参加船东保赔协会,二是“A”轮是一艘仅能按废钢铁出售的船,诉诸法律,卖货更为困难。因希腊法院判案时间长,待法院做出判决,既使我方胜诉也只能得一艘破船,且由于货价贬值反使我方得不偿失。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便在共损费用上略做让步先稳住船东,要求船东配合卸货。货一出手,我方即可扣船诉诸法律。

在抓紧卖货的同时,我方代表与船东不断交涉,牵制船东,尽量避免货物遭受更大的损失。货物应尽量按完好货物价格出售,而不能作为救助货物处理。

该批尿素共计5250吨,每吨C&F价为184美元,共计96.6万美元。C.I.F价为969019.20美元。当时尿素市场价格如下:

(1)国内外贸公司在香港地区询价,每吨C&F价为145美元。

(2)F.O.B价前苏联每吨为113美元。

(3)C.I.F价美国每吨为149美元。

我方代表先后与20多家希腊商人会谈,多为中间商,同时也向欧洲一些国家的买主询价,但外商报价都很低,我方不能接受。

考虑到货物存在的风险,我方必须尽快出售,而对我方比较有利的办法是按“就地出售”条件出售。

我方代表在与买主洽谈卖货合同的同时,曾多次就共同海损担保函问题与船东进行反复交涉。根据伦敦救助协会委托的货物和船舶检验对“A”轮和货物检验的初步检验结果,该轮装货条件太差,根本不可能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而且该轮船东早有预谋,也根本没打算将货物运到中国。事实上,“A”轮一抵达希腊比雷埃夫斯港锚地就宣布了共同海损,并将“A”轮推定全损。对此我方提出如下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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