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洋航运贸易公司申请执行伦敦海事仲裁裁决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31
提要:申请执行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仲裁裁决没有规定债权人履行义务期限的,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期限,应从裁决之次日计算。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航运贸易公司。

执行人**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情〕

申请执行人**航运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实业有限公司租船合同(1995年4月26日签订)纠纷一案,伦敦海事仲裁协会仲裁员TIMOTHYRAYMENT先生于1996年4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根据该裁决,被执行人应赔付申请执行人108449.25美元及其从裁决之日起,年利率为8.5%的利息;立即偿付申请执行人仲裁费925.00英镑。裁决书没有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1997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通知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为由,提出异议。

〔法院裁定〕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该裁决没有规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因此裁决一生效,权利人就可以,也应该主张权利。因此该裁决申请执行的期限,应从裁决之次日,即199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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