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申请行政复议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救济措施,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时,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有一定的程序,那么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人怎样申请行政复议?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申请时应提吏的材料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3.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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