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现代社会经济领域的交易行为变得越来越多种多样,各种债券股份交易更是获得了国家的认可,而作为合伙企业而言,其合伙财产只要满足条件同样是可以用于交易和质押的,那么何种情况下不能进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财产质押?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哪些情况下不能进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财产质押
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不能进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财产质押,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财产份额形成的权利不是单纯的自然人所有权,而是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权,亦可称为“股权”。故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质押是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
2、除了“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设质限制外,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质押给本合伙企业。这是因为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这一限制同样也适用于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合伙企业而言,任何一个合伙人想要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都必须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那么即使做出了质押行为,也不会被认定为有效, 当然,如果情况复杂的,可以联系律师帮忙处理,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