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如何以实物出资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有限合伙人是我国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承担有限的债务,我国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出资作出了规定,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等,那么有限合伙人怎样以实物出资?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有限合伙人如何以实物出资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实物出资的,要对实物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人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解除合伙协议后的责任

退伙即个人合伙的退出,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经营的行为。

1、退伙应当允许:

(1)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

(2)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3)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退伙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1)退伙人对合伙内部承担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按份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2)退伙人对既存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实物出资的,要对实物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人协商确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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