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当一方进行报价之后没有进行合作的情况下要不要进行相关的赔偿缔约损失呢?这是很多人在遇到这个问题的时候都需要了解清楚的一点,才能知道该怎么做,这也是本文需要给大家介绍得一点。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报价后又没合作要不要赔偿缔约损失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所以并不一定要赔偿缔约损失。
如果磋商时一方报价,并最后双方又没合作,但对方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提供的报价,并给对方造成利益损失的,那么即要赔偿缔约损失。
并且,双方未达成合作,但给无过错方造成固有利益损失的,也要赔偿缔约损失。反之,无过错方未遭受相应损失的,那么另一方即不承担损失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看完本文之后,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实际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我们要根据相关的约定来进行处理这个问题,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家需要从上面的内容中来了解更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