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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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网友咨询:我和张某、李某三人合伙协议于2002年创办了一个纸品厂,各出资10万元,2003年8月,我们合伙企业向何某借款6万元,约定合伙人各承担三分之一,2OO4年4月张某退伙收回了自己的全部合伙投入费及应得的利润10万元,但当时我们三人并未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进行分割。后我和李某向何某偿还了4万元及利息,何某向张某追讨剩余的欠款2万元及利息时,张某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绝归还,经多次协商未果,请问:何某是否有权向张某讨要欠款?如果张某拒不归还,我和李某是否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退出合伙后以前所负债务是应当承担的。

关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后,债务的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据此,张某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也应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该《意见》第57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据此,你们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何某向你们主张债权,你们有义务清偿欠债,但是清偿后,你们也有权向张某追偿。

对于登记为合伙企业的退伙,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对于未登记为合伙企业的退伙按照《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处理:司法解释第53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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