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退伙申请需要的法定人是怎么规定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8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退伙有可以退伙和当然退伙。那么你知道批准退伙申请需要的法定人的相关规定吗?下面由律盾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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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为四人的合伙企业,其中一位合伙人申请退伙时,批准其退伙所需要的有效法定人数是多少?

如果解散时又是多少?

律师解答:

退伙和解散的具体原因不同,人数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六章入伙、退伙

第四十四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违反前二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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