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而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
那么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有何不同呢?下面律盾小编就带大家去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合伙制】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的主要区别
1、出资财产的性质与归属不同。在一般合伙中,合伙人各自出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所有;而隐名合伙中,则是由隐名合伙人向显名合伙人出资,在名义上这些财产是归显名合伙人所有的。
2、主体资格方面的不同。在一般合伙中,每个合伙人对第三人都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都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而在隐名合伙中,只有显名合伙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
3、权利义务的不同。在一般合伙中,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相同,原则上都有执行合伙业务的权利与义务(特别约定的除外);而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一般不得执行合伙业务,也没有表决权,不能作为合伙的当然代理人,无权干涉合伙的终止等,权利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
4、承担责任的程度与范围不同。一般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对外所负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隐名合伙中,显名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隐名合伙人则仅以出资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超过其出资部分的债务,隐名合伙人不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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