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属于无效合同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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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属于无效合同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王先生在某公司做软件开发工作2年了。最近想换个单位,于是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同意离职但是要求支付1万元违约金。王先生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意外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对于这份合同,如何认定属于无效合同么

律师建议: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过错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签名,作为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因为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另外,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的鉴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也就是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法律鼓励大家签订合同到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由相关部门给与审查,避免出现一些问题,但是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因此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是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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