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9
如果双方当事人要订立合同的话,是需要双方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的,如果要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分的话,是需要当事人有相应的处分权的。但是有的人可能会无权处分,那么,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律盾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51条如此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

我国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内容:

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了合同。

2、行为人订立合同之际没有处分权。

3、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内容为转让或变更财产权利

我国法律针对无权处分在立法上的疏漏。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是这样的规定过于简陋,缺乏相关制度的协调,具体表现在:

1、无权处分的合同的效力从何时开始处于不确定状态。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知道,无权处分的合同在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获得处分权之后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但是该合同是从何时开始生效,合同法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合同法这种缺乏对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获得处分权的期间的规定,使得无权处分的合同的效力的不稳定状态在何时才能确定下来是难以进行判断确定。对此状况,合同法应当增加关于权利人追认和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期间的规定,以便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状态。

2、善意相对人无催告权和撤销权。

合同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均规定了善意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但是在无权处分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却无催告权和撤销权。这样在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前,善意相对人只有等待别无其它选择,这样不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在市场经济下,市场经济要求交易的便捷与效率,因此在善意相对人知悉对方没有处分而与自己订立了合同时,合同法应当赋予善意相对人以撤销权和催告示权,从而可以使合同关系的不安定状态度尽快的转化为确定的状态。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规定相关内容,根据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如果是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无权处分的其他合同,效力待定。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律盾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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