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签署的合同是否无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5-30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保证各方的权益,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加以约束。然而,在一些商业合同签订中,企业负责人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参加合同签订,对此一般会委托他人代为签订。然而,律盾小编也了解到,有些合同的签订不是本人签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对此,非本人签署的合同是否无效?

一、非本人签署的合同是否无效

一般来说,非本人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双方当事人要进行民事活动的,是需要签订民事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合同是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才能有法律效力的。他人代签合同,应得到当事人书面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权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六十三条 代理及其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法律后果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非本人签署的合同是否无效,这个还要看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委托让其签字人代为签订。如果没有当事人的明确委托,擅自代为签字,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是会被认为无效的。对此,读者朋友们还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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