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同聊天记录能够对簿公堂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0-20
法官断案和律师辩护中,都需要依赖的,就是证据。是还原事情真相的重要资料,在处理纠纷问题中必不可少。证据也有很多种,常见的合同,字据等等。发生纠纷之后,没有合同,是有聊天记录能够对簿公堂吗?和律盾小编一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没有合同聊天记录能够对簿公堂吗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只有聊天记录,这个证据链是不完整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通过以上文章可以知道,没有合同,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如果只有聊天记录的话,这个证据链是不完整的,一般来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就要求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方面多多留心。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大家可以到律盾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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