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订购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0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购买期房,购买期房会给开发商签订一个商品房订购合同,就是为了保证事后双方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款属于订约定金性质,那这样的合同效力怎么认定呢?接下来由律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商品房订购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日,张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约定张某订购开发商开发的某号商品房。订购协议中约定张某于签订协议的同时向开发商交纳购房金50000元。合同约定:签订本协议后十日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相应购房款。如买房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买房人违约并自动放弃该房屋的订购权,卖方有权将该房屋重新出售,定金不予退还。协议签订后,张某向开发商交付定金50000元。2013年9月8日,张某向开发商邮寄了一封函件,要求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部分条款。开发商不同意修改,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订购协议;并主张被告返还购房金50000元。

【律师解析】

本案订购协议书就是为了保证事后双方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款属于订约定金性质。订约定金是以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已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原、被告均有继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愿,仅仅是原告提出修改意见,被告亦从未拒绝签订合同,只是对主合同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这一结果的出现,源于双方对各自合同权利的行使,因此造成合同不能如约签订的过错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双方均无违约的情形。而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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