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不可忽略的条款包括了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2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接下来就跟律盾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小编能够帮助到您。

人身险不可忽略的条款包括了哪些

在人身险领域,很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因为投保人没有看懂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专家提醒有三类条款容易被投保人误解,假如投保人忽略了对这些条款的理解或者保险代理人没有耐心解释清楚,那么投保人的权益很可能遭受侵害。

“犹豫期”条款

“犹豫期”就好比“无理由退货期”,如果过了犹豫期再发现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而要求退保,就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目前各家保险公司设定的“犹豫期”一般为10天,但如何计算各家公司却不尽相同,所以投保人需要事先弄清楚。“犹豫期”一般是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日开始计算,但有部分险种属例外,如投连险。另外,也有一些公司是将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第11个自然日视作合同签收日,签收日起10个自然日为“犹豫期”。

“期满利益”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的“期满利益”条款通常是捆绑在两全险上的,投保人需要弄清楚“期满利益”,是返还累积缴纳的保险费还是返还保额;是有息返还还是无息返还等等。当然,如果是返还保额那就是最划算的,因为大部分投保人累积保费都远远低于保额,所以投保人在选择重大疾病险时需要先弄清“期满利益”条款。

“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指的是如果超过保险费缴纳到期日仍未交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到期日起60天内为宽限期。如果保单持有者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然需要做出理赔;而保单持有者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则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保险公司无需理赔。

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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